本帖最后由 致远-0+ 于 2013-5-22 08:41 编辑
与大家一起浅谈“义工”与“志愿者”的区别 “志愿者”和“义工”都是舶来品,在国外他们的含义都大体相同,故而引进我国后,有的称为“志愿者”(如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社区志愿者、环保志愿者等),有的称为“义工”(如香港义工局、深圳义工联、广州义工联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却发现这两种称谓既有相同之点,又有各异之处。 相同之点:志愿者,首先是个人的自愿,这个自愿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是自觉的而不是强迫的,它的动机是最求高尚,完善自我,利他。对社会、对他人来讲都是尽的一种道德的责任;义工,第一层意思应该是道义,义在我国的悠久文明史上源远流长。春秋时期社会有仁、义、礼、智、信之说;发展到后来,有救助穷人粮食的“义仓”;有能让穷人的孩子受到教育的“义学”;有仗义疏财的“义举”;有为埋葬无地穷人尸骨的“义冢”;还有为集资支持某一项事业的“义项”等等。这些“义”都属于“道义”的范畴,是一个人有德行的表现,是一个有教养的人自觉自愿地为社会为他人尽的道德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志愿者和义工是相通的。 各异之处:“义”,还可解释为义务。义务,是相对于权力的责任,它不同于道义。道义是自觉自愿去做,觉悟到了,就当志愿者,觉悟不到,它可以不当志愿者,而“义务”则不同了,因为它享受了权力,就必须要尽“义务”,光享受权利不尽义务的社会是不负责任的社会。我国目前的“义工”工作,除了前面讲的具有自愿性质的“道义义工”外,还有: 1.部门用规章的形式强制推行的“政治义工”,,如上海市某区颁布的要求公务员每年做40小时义工的规定,并把它作为指标纳入年终考核;我们深圳的公务员也要规定在每月的15日做志愿者,也就是公务员志愿者服务日(蓝马夹)。 2.强制规定青少年中学期间要在社区完成40小时义务工作的“制度义工”; 3.通过发布社区服务令的方式,强制有过失的青少年在社区做义工的“惩罚性义工”; 4.规定受助的低收入人员或学生必须做义工的“以工代赈式的义工”。这四种“义工”,都不是完全出于自愿的,是被动的,所以他们虽然 是“义工”,但并不是志愿者。 在我国台湾地区还有一种叫志愿工作者,志愿工作者简称:志工,是不求任何金钱和物质报酬,出于自由意愿,付出时间及精神,个人技能与资源,工作去服务社会及他人。和志愿者的含义有着很大的相同之处,从字眼上理解,将某项公益当作一项工作来做,相对来说这当中有着更高的使命感与社会责任感。在台湾地区的志愿工作者们认为,参与公益,推动一项公益在社会中发展也是一项工作,这项工作不一定有报酬,也可以自愿无偿的参与推动这项公益而工作。 因此,鉴于志愿者特点的鲜明性,鉴于“义工”一次的宽泛性,有必要对“志愿者”和“义工”的内涵和外延认真地加以界定,以避免引起歧义。我们的意见:强调要“自愿”的就是“志愿者”,强调要尽“义务”的就叫“义工”。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互补可以,但不能混淆。 归纳上面几点,我们不妨这样简单的来理解:以自愿和无偿为原则的称之为志愿者,或者是志愿工作者(志工),带有一定强制性的义务权利的称为义务工作者(义工) 所以,从上面所描述,“义工”在一定层面上也是可以理解为志愿者,或者志工。 我个人更喜欢“志愿工作者”这个称呼 (以上有错漏不足之处欢迎大家指点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