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肆语 于 2015-12-26 18:56 编辑
首先,U站的义工们和诸位麦友辛苦了~由于水围社区下午还有活动,而且是我负责的,所以先行离开,不好意思。 今天的图片展整体情况我就不说了,其他的麦友会详细说明的。我只在这里道一道一件小事。 这是发生在我即将要离开的时候。一位大姐怒气冲冲的来到我们图片展的义卖区,说接到投诉,要我们撤掉义卖区。当时我不清楚情况,说让让度妞去沟通。当我再次回头的时候那位大姐已经到了U站,看表情正在表示什么不满。由于时间紧迫,我没有参与处理就离开了。之后再QQ上了解到,我们把义卖区撤了。当时我的心情可以用一个流行词形容:很不爽~我以为那位大姐是物业管理人员,说了一句以后要办图片展要跟物业签明确的合同,之后了解到原来那位大姐是义工联秘书处的,当时我有些偏激了。据了解,大约过了三个半小时我们的义卖区又恢复了。至于谁对于一个公益组织的公益活动投诉,我无权评价;对于一个同样做公益的人来为了自己方便去给另一个公益组织制造麻烦,这点我也无权评价。不过我是学法律的,凡事要讲究一些条理,这三个半小时不能这么白白浪费。 从法律上来说,首先,一位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事务时,必须佩戴相关证件;其二,对于一个组织和另一个组织之间的事项变更,最少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出席,这是最起码的尊重。这两点是最基本的,但那位大姐的条件一样都没有满足。也就是说我们完全可以把那位大姐当普通民众一样对待,如果她阻碍了我们活动的正常进行,我们完全有权利请警察帮忙请她离开。不过我们没有,而且把我们的义卖区收了起来。当然这是一件小事。但却完全暴露了我们志愿者和我们民间公益组织对自身权益保护意识的淡薄。 那么就这件事我想就我知道的知识,给图片展一些建议,以后再出现类似的情况,我们通过相关的常识来争取主动。 首先,我们是一个正规的经过国家认可的民间组织,对于个人和组织之间的协商,我们占有很大的优势。如果是组织和组织之间的协商,那么对方需要出具相关正式文件并加盖公章。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工作人员正式通知方算有效。也就是说那位大姐想要让我们撤掉义卖区的话,必须是她和至少另外的一位同事一起过来,并且出具相关正式文件来和我们这边协商,如果没有这两个条件,作为一个组织我们完全有理由拒绝她的请求; 其次,相关活动由相关具体负责人来负责,其他相关利益方需要求一方履行相关义务时,有义务通知相关责任人,并在双方相关责任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就是说,那位大姐必须先找义工联的负责人来说这个事情,然后和义工联和麦田对接的负责人一起来和我们说这个事情。如果是物业找我们也是一样,他们要先找到物业和麦田对接的人,然后一起再找咱们商量。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非直接利益相关第三方。和我们合作的是U站和物业,其他的像门店呀什么的,如果要照门说事情,就需要通知我们这边的负责人和义工联及物业的负责人,大家在一起商量这个事情。如果找不到,我们是不用在意他们的请求的。当然我们合作方的直接上级部门领导除外; 第三,我们的方案是给他们看过的,他们也批了。签了字,盖了章是要负责任的,不是说我没有看清楚,我理解的不是这个意思,就能随便改的。我们的活动方案里有些义卖,那么我们有权按照活动方案的内容来实施。也就是说,那位大姐所说的什么我们没在意这个,我不知道什么的,我们完全可以当做她是在开玩笑。如果想要变更,那么请按照我说的第一条来履行流程。 我建议大家在进行麦田活动的时候一定要有一个观念:我们是一个正规的经过政府认可的民间公益组织,不是一个单纯有公益行为的个人。任何个人和我们的对话都是个人和组织的对话。如果要进行事项,必须履行手续。我们进行活动是代表麦田,没有必要把自己看的那么卑微,我们有强大的后盾。 其他,暂时不做评论,希望个人拙见能有些作用。今天的各位伙伴们,辛苦了~ 项目组-肆语 |